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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龚日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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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0G之三。法定代表人蔡艺卓,公司总经理。被告龚日彪,系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国威美发用品店负责人,经营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景龙新村********。委托代理人袁晓琴,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日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为329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承担。本院退回329元给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庄人民陪审员:赖远琼人民陪审员:蔡文卿

书记员:黄映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