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眭群。委托代理人糜中巍。被告姚佐朋,系苏州市平江区佐朋烟酒食品店业主。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佐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管祖彦代理审判员:任小明代理审判员:韩军
书记员:张小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