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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玉彬、苏州市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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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阴区美里路**。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被告郭玉彬,系苏州市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顺发餐具商行业主。被告苏州市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虎池路** 法定代表人张从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建华。委托代理人陈秋言,上海首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玉彬、被告苏州市前万里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为31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庄敬重代理审判员:赵晓青代理审判员:柯爱艳

书记员:朱雯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