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阴区美里路**。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被告郭玉彬,系苏州市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顺发餐具商行业主。被告苏州市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虎池路** 法定代表人张从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建华。委托代理人陈秋言,上海首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玉彬、被告苏州市前万里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为31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庄敬重代理审判员:赵晓青代理审判员:柯爱艳
书记员:朱雯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