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扬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属维尔群岛托尔托拉岛罗德镇离岸公司中心邮政信箱**。法定代表人鲍建和,董事。被告吴存粉。委托代理人陆建润,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扬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存粉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富扬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富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7.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0元,合计人民币347.50元,由原告富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管祖彦代理审判员:韩军代理审判员:任小明
书记员:林银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