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法定代表人金志江,总经理。被告许建新,系苏州市相城区黄埭易通手机大卖场业主。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建新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管祖彦代理审判员:韩军代理审判员:任小明
书记员:张小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