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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龙新才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龙新才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嘉善刑初字第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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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新才。2009年11月18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新才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新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新才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3枚、居民身份证2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龙新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新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龙新才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新才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伪造的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办证名片、手机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金哲玺

书记员:陈红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