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1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高强、雍臣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伪造各类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学历证书并用于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手机2部、办证名片26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杨亮
书记员:娄佳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