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海刑初字第281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文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曾因贩卖伪造的事业单位印章,于2009年11月23日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出售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于2009年12月2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0年6月2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出售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于2011年1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向他人贩卖伪造的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时×犯伪造企业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孙凯飞

书记员:那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