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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海刑初字第02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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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文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北京丰云利德图文设计中心经营人。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8月5日被羁押,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康媛媛,北京市法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康媛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向他人贩卖非法制作的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伪造企业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杨晓明

书记员:闫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