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个体经营。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8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晓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向他人贩卖非法制作的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犯伪造企业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杨晓明
书记员:闫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