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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姜清云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姜清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金婺刑初字第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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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文书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清云,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4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沈曦阳,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3)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清云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清云及其辩护人沈曦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姜清云辩解,其没有雇佣胡某,二人分别有自己的生意,胡某只是偶尔帮忙给“客户”送一下证件,给其跑业务也才十几天;其没有伪造证件、印章,只是买卖,这些证件、印章是从别处做的;从胡某处扣押的证件中只有村委会印章是其的,其他是胡某本人的。辩护人沈曦阳的辩护意见为: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清云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证据只有胡某的指认,事实是姜清云和胡某是合伙关系,胡某被查获的假证中六本村委会的假印章是姜清云让他去送货的,其他的都是胡某从杨某处买来的,和姜清云无关,杨某的电脑、U盘有胡某被查获的假证的资料。二、姜清云被查获的34本假高校毕业证书是从一个姓龚的老板处购买的,涉嫌买卖事业单位印章罪而不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罪名证据不足,姜清云有二个4岁双胞胎儿子,为了赚钱养家走上犯罪道路,已经非常后悔,肯请法院能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姜清云以每月3500元的工资雇佣胡某(另案处理,已判决),让胡某帮其与事先联系好的要做假证、假章的“客户”见面,收取制假信息、材料,后再经电话联系,让胡某把制作好的假证、假章送给“客户”,同时收取制假费用。2013年1月22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金华市二环东路和03省道交汇处抓获胡某,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包中查获王三、王志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本,王三、王志文房屋所有权证2本,王三、王志文国有土地使用证4本,机动车行驶证2本(分别是浙G×××**、浙G×××**)。经鉴定,上述证件均为假证。2013年4月7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金华市区双龙北街与人民西路交叉路口抓获被告人姜清云,并从其所驾驶的浙G×××**号摩托车内查获34本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经查实,上述毕业证书使用假章12枚。综上,被告人姜清云伙同他人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10本,伪造事业单位印章12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行驶证复印件,复函证明件,律师函,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证人杨某、陈某、李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姜清云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已生效判决书等。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效要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针对被告人姜清云及其辩护人沈曦阳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胡某、杨某均陈述到被告人姜清云是从事假证件、印章制作活动的,其中,证人胡某陈述到其帮助姜清云“接货”、“送货”,证人杨某陈述到姜清云“开店做,自己有设备”、“有时候自己向顾客收取费用,有时候通过送证的人向顾客收取”,被告人姜清云在公安侦查阶段对相关事实蓄意隐瞒、供述反复,在审查起诉阶段曾供述到胡某帮其“跑业务”、“每月发工资”,结合胡某的判决情况,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人陈某的证言以及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姜清云雇佣胡某从事伪造证件活动的事实,对被告人姜清云及其辩护人沈曦阳提出的姜清云与胡某分别自己从事制作假证业务,从胡某处扣押的假证件、印章中只有村委会印章是姜清云的等辩护意见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清云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部分系共同犯罪。针对被告人姜清云及其辩护人沈曦阳提出的姜清云只有买卖行为没有伪造行为,应涉嫌犯买卖事业单位印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即使被告人姜清云本人未进行具体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印章的活动,但其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印章而仍然进行贩卖的行为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犯罪,故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姜清云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清云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 二、没收已被扣押的假证件、假印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迟庆娟人民陪审员:田建平人民陪审员:刘晋娃

代书记员:陈雅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