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虞翔,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及其辩护人虞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伪造公司印章8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汤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1枚,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汤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汤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汤某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徐巍
代书记员:王康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