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赵强
代书记员:龚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