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红,男,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3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郭向锋,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二刑诉(2013)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红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淑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红及辩护人郭向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11月起,被告人李某红开始通过为客户编造工作单位、职位、收入情况、住址情况、拥有车辆等信息,以及为客户伪造工作证、车辆行驶证等申领信用卡所需要的证件和资料,协助他人申办信用卡。申办成功后,李某红再利用他人的身份资料和以其本人照片伪造的身份证去冒领信用卡。2013年1月15日9时许,李某红持其伪造的姓名为张某1的居民身份证到深圳市邮政局红某投递部(位于本市福田区)领取张某1名下的信用卡时被工作人员识破并被抓获。经公安人员对李某红的住处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其伪造的三张姓名分别为李某1、曾某、谭某的居民身份证及伪造的姓名为李某2、张某2等人名下的九本机动车行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红的身份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信用卡申请资料,查缉经过,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身份证及暂住证管理科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证明,涉案物品的照片等书证、物证;证人梁某、陈某、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红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红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红归案后及当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红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 二、缴获的假证件依法予以销毁;作案工具手机、信用卡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超
书记员:刘飞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