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宏旗,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高宏旗因涉嫌伪证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3〕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宏旗犯伪证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一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宏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宏旗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高宏旗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高宏旗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宏旗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庆
书记员:王路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