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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战理与富平县恒乐装卸队工伤待遇议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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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战理,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富平县恒乐装卸队。法定代表人孙峰,经理。

梁战理与富平县恒乐装卸队工伤待遇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5日作出的(2012)铜王劳仲案裁字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富平县恒乐装卸队未自觉履行裁决义务,梁战理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0224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月17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1月18日向富平县恒乐装卸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梁战理支付伤残补助金及其它赔偿款共计80224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000元。2013年5月24日富平县恒乐装卸队将80224元执行款交至法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王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铜王劳仲案裁字4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杨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