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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睎某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2)博民执字第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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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山东博山真空设备厂,住所地博山区白塔村。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山东博山真空设备厂工资等纠纷一案,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2)21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博劳人仲案字(2012)219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焦涛

书记员:赵海峰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