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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余军与十堰海奥车桥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鄂张湾执字第000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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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余军。被执行人十堰海奥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西城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吕钧,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余军依据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劳人仲(2012)裁字第114号裁决书,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受理案件后,于201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十堰海奥车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海奥车桥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十堰海奥车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余军一、被执行人十堰海奥车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余军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鉴定费合计39270元。二、被执行人十堰海奥车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余军支付保证金1400元。三、被执行人十堰海奥车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余军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罚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案欠款数额自付款到期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执行费511元由被执行人十堰海奥车桥有限公司负担。四、被执行人十堰海奥车桥有限公司将十堰市医疗保险局已拨付的申请执行人余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753.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60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合计29735.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军。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十堰海奥车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杨晓建

书记员:张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