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文丹。委托代理人罗仲波。被执行人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石国玉。
申请执行人尹文丹与被执行人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1)丹劳人裁字第9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20052元给申请执行人。权利人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号为:(2013)丹非执字第25号,执行标的为:20052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于2013年1月25日前支付经济补偿金20052元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费300元,被执行人自愿负担。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丹劳人裁字第9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小波审判员:金善宏审判员:赵令崧
书记员:黎林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