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段学武。被执行人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魁玉路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的烟劳人仲案字(2013)第33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车号:鲁YY57**、鲁YY57**、鲁YY57**、鲁FV20**)四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魏东超
书记员:刘春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