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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段学武与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芝执字第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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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学武。被执行人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魁玉路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的烟劳人仲案字(2013)第33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车号:鲁YY57**、鲁YY57**、鲁YY57**、鲁FV20**)四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魏东超

书记员:刘春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