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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小平诉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密执字第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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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小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裁裁字(2012)82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张小平诉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