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明华,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筠连县景阳柏香林煤矿。法定代表人:张定江,投资人。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筠劳人仲案字(2013)60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必权审判员:余从会审判员:邓琴
书记员: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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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曹明华,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筠连县景阳柏香林煤矿。法定代表人:张定江,投资人。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筠劳人仲案字(2013)60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必权审判员:余从会审判员:邓琴
书记员:李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