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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明华与筠连县景阳柏香林煤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筠连非执审他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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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明华,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筠连县景阳柏香林煤矿。法定代表人:张定江,投资人。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筠劳人仲案字(2013)60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必权审判员:余从会审判员:邓琴

书记员: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