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雯。被执行人苏州天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胥江路**,实际经营地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中翔大厦**。法定代表人王瑞,总经理。
孟雯与苏州天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相劳人仲案字(2013)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书明确:苏州天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应支付孟雯工资人民币5411.49元。因苏州天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苏州瑾鑫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11.49元。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苏州天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期间,本院也到被执行人苏州天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实际经营地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中翔大厦**寻找被执行人,原址无此单位。经向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中翔大厦物业了解到:被执行人苏州天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2012年8月前已搬走了,在这里无任何财产,也不知在何处,现在是一家新公司入驻了,苏州天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还欠物业公司物业、水电等费用。嗣后,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执行中,已扣划到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509.62元。
对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等证明,经本院质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知被执行人下落,同意本院对本案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也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并应同时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在本院告知申请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相劳人仲案字(2013)76号仲裁裁决书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葛峰执行员陈唯华执行员钱海金
书记员:宁春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