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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昭奎与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筠连非执审他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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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郭昭奎,男,汉族。被申请人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奎。

申请人郭昭奎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筠劳人仲案字(2013)第43号《仲裁调解书》,因被申请人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仲裁调解书履行,申请人郭昭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的筠劳人仲案字(2013)第43号《仲裁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必权审判员:余从会审判员:邓琴

书记员: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