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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封某某申请执行咸阳丰集货柜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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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封某某,男。被执行人咸阳丰集货柜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娟,女,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人仲案字(2013)4号裁决书”,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咸阳丰集货柜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现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同意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3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樊强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