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宇被执行人桂林市新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梁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2011)市劳人仲案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5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新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市劳人仲裁案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燕彬审判员:刘圣兴代理审判员:龙韧
兼书记员:阳征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