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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苏╳╳申请执行梧州市╳╳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万法执字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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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XX,男,汉族,1988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XXX。被执行人梧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XXX。法定代表人李XX。

申请执行人苏XX依据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3)第3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5月13日本院申请执行梧州市XX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503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梧州市XX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并于4月26日缴交诉讼费,至此,该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不能依据该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鉴于,本案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已自愿撤销对梧州市XX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因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3)第31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本案不能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3)第3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邝馨华审判员:李祖遥审判员:钟健华

书记员:石盈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