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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玉信与潍坊德派管材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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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玉信。被执行人潍坊德派管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路古亭街北侧法定代表人牟桂珍,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玉信与被执行人潍坊德派管材制造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寒劳人仲案字(2012)第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玉信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寒劳人仲案字(2012)第0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管凯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