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十堰堰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定代表人:赵光录,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李毓发,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堰宝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2)鄂茅箭执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