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线成虎。委托代理人李树琛。被执行人庆阳市力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波。委托代理人张宝宝。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线成虎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力泰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庆西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庆阳市力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维修申请人线成虎的陆地方舟牌新能源老年代步车,维修后的续驶里程达到120公里;赔偿申请人线成虎的拖车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75元,于2013年3月19日前支付。
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至此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馨芳
书记员:徐阳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