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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等明与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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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等明被执行人田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等明与被执行人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田军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曹等明借款现金33000元。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760元,共计1340元由田军负担。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田军下落不明,其家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等明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田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曹等明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曹等明可在被执行人田军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2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王丽峰

书记员:脱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