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韦XX,女,195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兴业县北市镇。被执行人广西北流XX水泥厂。法定代表人莫XX,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XX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XX水泥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可以放弃部分本金及利息,只要被执行人广西北流XX水泥厂交清赔偿款共计40000元,就可以结案。现被执行人广西北流XX水泥厂已主动交清以上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寿强代理审判员:杨永莉代理审判员:唐国富
书记员:陆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