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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兴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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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韦XX,女,195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兴业县北市镇。被执行人广西北流XX水泥厂。法定代表人莫XX,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XX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XX水泥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可以放弃部分本金及利息,只要被执行人广西北流XX水泥厂交清赔偿款共计40000元,就可以结案。现被执行人广西北流XX水泥厂已主动交清以上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寿强代理审判员:杨永莉代理审判员:唐国富

书记员:陆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