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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雁刑初字第00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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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2012年7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7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案发后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杨阳

书记员:穆一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