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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雁刑初字第00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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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2012年9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陕A×××**号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载乘车人杨某、被害人刘某,沿西商高速公路由商洛向西安方向行驶至1471km+00米隧道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撞至隧道壁后侧翻,致坐在副驾驶位上的刘某因挤压当场死亡。杨某当场拨打急救电话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现场将杨某抓获。经鉴定,刘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肇事车辆制动装置的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刘某无事故责任。破案后,杨某向刘某亲属支付各项赔偿共计12万元,取得刘某家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驶证、驾驶证、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杨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杨阳人民陪审员:卞立刚人民陪审员:张有利

书记员:黄萧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