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法定代理人吴某某、雷某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雷某某、吴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交通肇事罪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陆续支付案件款本金94108元、利息14200元及执行费1310元。申请执行人先后自本院领取了全部案件款108308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灞刑初字第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审判长:苏谦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王李烨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