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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镇刑初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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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6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日被镇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江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倒车时,未确保安全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应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米忠峰

书记员:李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