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24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日被监视居住。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晨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量刑建议亦应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减轻危害后果,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郝红梅
书记员:张军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