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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吴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镇刑初字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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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江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量刑建议亦应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减轻危害后果,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郝红梅

书记员:张军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