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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镇刑初字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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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2013年5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江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安全行车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孟某某重伤后又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亦应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永正

书记员:赵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