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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席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镇刑初字第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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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某某,2013年5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以致发生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永正

书记员:赵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