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2013年7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晨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转弯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行驶的规定,以致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鉴于被告人姚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亦应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米忠峰审判员:刘永正审判员:郝红梅
书记员:赵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