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13)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哲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夜间视线不良并行经设有“事故易发路段”警告标志的桥坡路面时,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行驶中疏于观察防范桥上行人,以致临危措施不及,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蒙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能得到赔偿,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伟良人民陪审员:沈保罗人民陪审员:胡炳澄
书记员:刘贞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