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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江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临刑初字第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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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临安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654号起诉

被告人江某的辩护人提出:1、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2、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很好,有悔过自新意愿;3、现死者家属的民事诉讼已经达成民事调解书,赔偿款由保险公司按期支付;伤者周某的赔偿款大部分也有望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4、安某某池某市司法局已经出具调查评估,表示被告人江某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江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江某的犯罪事实、赔偿情况、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甘文婷

书记员: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