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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临刑初字第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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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1991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6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24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甘文婷

书记员:齐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