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临安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537号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陶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甘文婷
书记员: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