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宦某某。辩护人夏磊,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镇经刑初字第0011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宦某某不服,以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可以查明的事故经过不能认定其负主要责任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安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宦某某及其辩护人夏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镇经刑初字第001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云代理审判员:司马仲华代理审判员:孙海燕
书记员:张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