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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13)和刑初字第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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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和县。2001年4月因犯绑架罪被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帆、代理检察员王文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裴学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沿和城文昌路由北往南行驶。22时左右,当车行至文昌路与陋室路交叉路口处时撞倒停靠在道路西南侧路口的一辆三轮电动车,致电动车驾驶人余某及车旁人员汤信贵受伤,余某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和县公安局(2013)5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被害人余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3)第10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王某与死者家属及伤者均达成赔偿协议书,取得了死者家属及伤者的谅解。其中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40万元,已支付30万元,余款10万元待民事部分诉讼后从保险中解决,如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则由被告人王某负责兑现;一次性赔偿伤者5万元,伤者其余损失待民事部分诉讼后从保险中解决,如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则由被告人王某负责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章某、杨某等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说明、赔偿协议、户籍证明、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法院(2001)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王某事发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方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经和县司法局评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程政审判员:张炫代理审判员:梁艳

书记员:孙琼速录员汪海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