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7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焦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焦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也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冉伟审判员:穆全宏
书记员:陈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