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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夏刑初字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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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夏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军

书记员:张昊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