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8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6月9日被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洪某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有过错,也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穆全宏
书记员:张昊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